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