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