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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