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