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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