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按指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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