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指印。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