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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