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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