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且不属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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