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