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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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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