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三、诉讼当事人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