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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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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