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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