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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