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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