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