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