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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