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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