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