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查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