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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