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