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2-06-28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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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 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 第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第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 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 第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