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