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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