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