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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