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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