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