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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