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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