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