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