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