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