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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