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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