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