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