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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