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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