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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