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