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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