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
第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第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第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
第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
第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第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第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
第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
第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
第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
第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章 投保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
第三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
第四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