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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