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