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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